公开卖官从汉光和元年一直持续到中平六年,卖官的规定是:地方官比朝官价格高一倍,县官这价格不一;官吏的升迁也必须按价纳钱。求官的人可以估价投标,出价最高的人就可中标上任。除固定的价格外,还根据求官人的身份和拥有的财产随时增减,而卖官所得钱款都流入了汉灵帝的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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