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唐律•户婚》对离婚规定
作者:历史大全 •
更新时间:
•
阅读
1.协议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异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2.促裁离婚。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谓“出妻”,但有“三不去”:曾为舅姑服丧三年者、娶时贫贱后富贵者、现在无家可归者不得去妻3强制离婚。夫妻凡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须强制离婚。
本文链接:唐朝《唐律•户婚》对离婚规定
本站声明:本站内容由网络整理汇编而成,仅供历史爱好者学习与交流。文中涉及的图片、文字等素材版权均归原作者所有。若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删除。如需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原始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