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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619年3月6日 唐朝初定“租庸调”法

租庸调是与均田制相适应的赋役制度。619年3月6日(唐武德二年二月十五日)初定租庸调法。规定:每丁每年缴纳“租”栗二石。“调”随乡土所产,每年缴纳绢(或绫、拖)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

此外,每丁每年必需服徭役二十日,有闰月加二日;如果不服谣役则可以纳绢或布替代,每天折合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叫作“庸”。若国家有事须增加服役者,凡加役15天,免调,加役30天则租调俱免;每年的额外加役,连同正役,不准超过50天。租庸调法还规定出依照灾情轻重,减收或免收租庸调的具体办法。

租庸调是唐朝前期封建国家的一种主要税制。

公元619年3月6日 唐朝初定“租庸调”法
(唐代罗江县租庸调银饼)

银饼上有铭文“罗江县天宝五年庸调银四十两”,是目前唯一存世的四十两重、反映租庸调制度的白银实物。天宝年间“凡金银宝货绫罗之属皆折庸调以造焉”,即把庸调所收的布帛折变成轻货,运到京城国库。该银饼就是罗江县的庸调布帛折变、铸造为银饼送入京城的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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