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政府机关一天之内点检几次,即“频点”,如不到,一日内限取二点坐罪,一点不到笞十,二点不到笞二十。几次点检不到,说明他有意不遵守纪律,故作为“更犯”,“合重其事累点科之”(《唐律》)。“官人无故不上”一日笞二十,三日笞三十,三十五日处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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