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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控制人口的方法:堕胎、避孕与绝育

古人控制人口的方法:堕胎、避孕与绝育

到了宋元明清时代,生育控制才在中国一些地方逐渐普及,成为这些地方人口行为的重要特征之一。而在这些地方中,江南地区又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过去人们受马尔萨斯人口理论的影响,认为近代以前中国的人口行为是一种“自然”的生理行为。作为这种“自然”生理行为的结果,近代以前中国的人口变化,就是一个不断增长的过程;只有“积极制衡”(即战争、瘟疫、饥荒等)所导致的死亡率上升,才能制止这种增加。

马氏的这一观点为中外学者广泛接受,成为研究近代以前中国人口问题的默认前提之一。但是近年来中国人口史研究的新进展,证实此观点并不符合中国的历史实际。其中李中清和王丰在揭示了一个出乎常人意料的事实:在近代以前的西方,一个已婚妇女的生育平均生育10个孩子,而中国妇女仅生育6个孩子。

更仔细地看,1700-1840年间清朝宗室的一夫一妻家庭,平均每个父亲只生育4-5.5个孩子,而在多妻制的家庭中,每个父亲平均也只生育6-10个孩子。与此相对照,西方的一夫一妻家庭每个父亲平均生育6-10个孩子,而实行多妻制的家庭中,每个父亲平均生育的孩子竟多达15-25个。

这就是说,清代中国妇女的生育率大大低于中世纪后期乃至近代早期西欧妇女的生育率。由此就引出了一个问题:为什么中国妇女的生育率会比较低?合理的解释是:她们采取了某些方法来控制生育,从而有效地降低了生育率。随之而来的是第二个问题:她们究竟采取了些什么方法,来减少生育次数?

节制生育并非近代独有的现象。在近代以前很久,许多地方的人民就已采取各种手段来控制生育了,但大多数近代以前的节育手段的效果颇为有限。例如在西欧,早在希腊罗马时代,就已有使用节育方法的记载。但是一直到了近代早期,节育方法仍然相当落后。

古人控制人口的方法:堕胎、避孕与绝育
古埃及关于避孕的壁画

以17、18世纪的英国为例,堕胎仍是最主要的生育控制手段,最常使用的仍是那些已行用多年的传统方法,例如让孕妇洗热水澡、服强泻药、跳桌子、骑奔马等。当时也有一些节育的药物(主要是将杜松属的一种药用植物savin的枝端烤干作药服用)与按摩方法(主要是以强力挤揉孕妇腹部),不过使用非常局限,而且效果也很差。

在避孕方面,真正有效的方法,只有延长哺乳期和性交时体外排精两种,而这两种方法在实际运用中颇多障碍。在此时期,也出现了两种对后世有重大影响的避孕方法——避孕套和阴道放置海绵术。前者最早出现于17世纪后期,在18世纪初期的伦敦上层社会人士中已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后者也差不多同时出现,但主要流行于娼妓中。不过这两种方法的运用,主要是为了防止染上性病,并非避孕,而且运用范围非常有限。因此,就西欧的情况而言,近代以前所使用的生育控制手段尚处于落后阶段。正因如此,无怪乎当时西欧妇女生育率会非常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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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孕套的发展

生育控制在中国出现也很早,据《资治通鉴》卷33哀帝建平元年解光奏,西汉成帝朝,昭仪赵合德专宠,其他嫔妃宫人怀孕后,被赵氏逼令“饮药伤堕者无数”。又如《旧唐书》玄宗元献杨后传载:玄宗为太子时,太平公主忌之。“后方娠,太子密谓张说曰:‘用事者不欲吾多息胤,恐祸及此妇人,其如之何?’密令说怀去胎药而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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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市(特别是京城)庶民用堕胎药的情况也有,例如据宋代医家张杲《医说》所收《名医录》遗文,“(唐代)京师有一妇人姓白,有美容,京人皆称白牡丹,货下胎药为生”。因此可见,宋代以前医学知识及医疗服务似乎主要局限于上层社会和大都市,很少涉及广大的普通民众。

到了宋元明清时代,生育控制才在中国一些地方逐渐普及,成为这些地方人口行为的重要特征之一。而在这些地方中,江南地区又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我过去对江南人口变化的研究表明:在南宋后期至清代中期这五个世纪内,这个地区人口变化方式由先前的高速增长,转变为此时期的低速成长。将这两个现象联系起来,我们可以发现在生育控制的普及和人口变化方式的转变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我将对南宋到清中期的江浙地区堕胎、避孕与绝育这三种生育控制方法及其运用情况和传播途径等问题一一进行介绍,以便让读者看清这些情况历史的脉络。

根据使用药物与否,生育控制方法可以分为两类,即药物节育和非药物节育。本文将集中讨论非药物节育的方法,药物节育的方法则留待另文介绍。非药物节育方法,主要有手术法和非手术法两种,下面主要谈论的是后一种方法。前一种方法虽然运用不广,但鉴于前人对此注意太少,因此在此还是作一简略介绍。

(一)手术节育法

所谓手术节育法,就是通过外科手术进行堕胎,或者通过外科手术破坏男女的生殖机能以达到绝育的目的。

有关手术堕胎的记载,始见于清代。清代江苏医家王孟英在其对《沈氏女科辑要》所作的案语说:“今有狡黠稳婆,故为恫吓,要取重价,脔而去之,索谢而去。”他自己的《王氏医存》也说:“稳婆见妇痛减,诳曰早系死胎,乃用钩达儿手足,零割而下,居功索谢。”

清代浙江医家王上达在《济生集》中也指出了“稳婆害”。尽管时人对许多稳婆为了赚钱而滥施毁胎术颇多批评(例如《女科秘要》说稳婆“生采活剥,甚至逼死胎儿在腹,以至母则受伤,子则惨死,祸不可言”)。但是这些批评也反映了这种原始的堕胎手术——毁胎术,不仅已运用于临床、而且运用颇为普遍的事实。

以手术破坏生殖机能的方法在中国出现很早,施于男子者通常称为阉割,施于女子者则称为幽闭。民间私阉自宫是违法的,因此这种办法的使用在民间并不多见,但也并非没有其例。

清初墨憨斋主人新编小说《十二笑》第三笑《忧愁婿偏成快活》中讲了一个发生在苏州府洞庭山的故事:一对夫妇感情不谐,妻子盛怒之下,与其母商议阉割丈夫。其母赞同之,说:“山上新来一个外科,叫做辛割猪。他原是割猪的出身,在北京学了阉割太监的手段,传得几个禁方,如今到外边来走方卖药。”于是遂请之来施行阉割之术,“辛割猪走方之人,只顾银子,便肯下手,哪管他是非曲直”。其法为:先以蒙汗药将被施手术者灌醉,然后阉割之。由此可见,私阉在明清江浙民间依然有之。

所谓幽闭,依照明人徐树丕《识小录》的解释,“乃是剔去其筋,如制马豕极度之类,使欲心消灭。”清代褚人获《坚瓠续集》卷4则解释为:“用木槌击妇人胸腹,即有一物坠而掩其牝户,止能便溺,而人道永废矣,是幽闭之说也。”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用外力人为地造成子宫脱垂,从而绝育。一般而言,这些绝育的方法危险性很大,徐树丕也很明白地说:“国初(明初)常用此,而女往往多死,故不可行也。”但是江浙大户人家的主妇对婢妾采用某种方法,使之不能与主人发生性行为并为之生育后代的情况,则一直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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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据张明弼《萤芝全集》卷4“削鼻班记”所载,在明末江苏金坛县的奴变中,造反的奴仆在声讨其主人罪行的檄文中,就说道:“主妇妒,则有锻椓阴私,薙毛缝皮,丑痛之声,流闻于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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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清代,据褚人获《坚瓠续集》卷4说,仍有官绅人家中的妒妇,以类似方法虐待婢女,“捣蒜纳婢阴中,而以绳缝之”,或“以锥钻其阴而锁之,弃其钥匙于井”。他并且也提供了一个顺治时常州官宦人家使用这种方法的具体例子。

但是这种方法的使用并不限于明清之际,也不限于官绅之家。例如道光时湖州归安人朱翊清在其《埋忧集》卷五“锁阴”中,就记述了一个湖州竹墩乡下无赖沈某,对其妻采用这种方法的故事。不过总的来说,这些做法因为过于残忍野蛮,容易激起社会舆论的反对,因此在江浙运用也很有限。

(二)非手术节育法

宋元明清时期人们所普遍知道的非药物节育方法,大体来说,主要是使用针灸来堕胎与绝育,以及通过食用某些食物来避孕。此外,通过调节房事的日期和方式,或延长哺乳的时期,也可收到节育的效果。后一种方法,宋元明清江浙人也可能已经知道并使用。

1、针灸与推拿

通过针灸进行堕胎,从今日医学的立场来看是可行的,刘喆在《古今妇科针灸妙法大成》,中说:关于针灸流产问题,一向有争论。一些学者认为针灸只能起扩宫、开大宫口的作用,有助于分娩时顺产,并不能使早、中期妊娠中止。但经现代检测,针刺确实能够中止早期妊娠,而且胎儿月龄越小,妊娠胎次越多,成功率也越高。

马王堆出土的《胎产书》,已警告孕妇在妊娠的某月不可针某穴,说明早在先秦时代医家已经知道针某些穴位可能导致流产。到了南朝时代,有记载表明当时的医生已经掌握针灸下死胎的方法,例如据《针灸大成》,“(徐)文伯见一妇人临产症危,视之,乃子死在腹中,刺足三阴交二穴,又泻足太冲二穴,其子随手而下”。唐代《千金翼方》则说:“明云怀胎必不针开元,若针而落胎,胎多不出,针外昆仑立出”。

但是尽管如此,在明代以前,针灸堕胎的具体情况仍不很清楚。

到了明清,有关堕胎的处方颇见于针灸学著作。例如在针灸下死胎方面,《医宗金鉴》说:“胎不出,子死腹中,宜刺子户。”《杨敬斋针灸全书》说:“死胎不出,取中极、合谷、昆仑(穴)。”《续广达生篇》则载:“凡子死腹中,……宜灸独阴穴,凡三次即下。独阴穴在二指节第一节宛中。”事实上,只要作出一些手法的调整,这种方法也可用于引产,因为二者常用处方都以合谷、三阴交为主穴。这种针灸流产术自宋代以后一直有人使用。在今天,此法仍然在使用,而且也有一定成效。

据刘喆的报道,在使用此法的200余例临床手术的结果来看,成功率约在三分之二左右,应当说相当不错。

古人控制人口的方法:堕胎、避孕与绝育

此外,在绝育方面,早在明清以前很久,《针灸甲乙经》、《千金要方》就已谈到针灸石门穴会导致妇女绝育。宋代《针灸资生经》又引《千金方》、《千金翼方》重申:“妇人欲断产,灸踝上一寸三壮,即断”,“石门忌灸,铜云针之绝子。……阴交灸多绝孕。又云石门、开元,相去一寸,针开元治妇人无子,针石门则终身绝嗣,其道幽隐,岂可轻侮哉!”可见宋人对此知悉已详。

这些知识反复为后代医书引用。明代《普济方》卷424说:“治妇人欲断产,右踝上一寸,灸三壮即断”,“石门忌灸,绝孕,针之绝子”。《针灸大成》说:“石门……妇人禁针禁灸,犯者绝子。”《医学入门》也说:“妇人针灸石门,终身孕不成”。清代《针灸集成》在讨论针灸禁忌时,仍然告诫人们:“石门针灸应须忌,女子终身孕不成”。可见使用针灸石门穴的方法来绝育,是宋以来的针灸绝育的主要手段。

此法是否真有效?近代针灸专家承淡安在其所著《中国针灸学》中予以肯定的回答:“石门,妇人禁针灸,因能使卵巢受伤而不孕。凡子女过多而有绝育要求者,可针灸石门,但行针时应按准穴位。针石门的同时也可针中极、关元、三阴交、合谷,和右足内踝上一寸,均针后加灸,确可绝孕。”此外,据《针灸大成》,亦可用灸法绝育:“欲断产,灸右足内踝上一寸,合谷。又一法:灸脐下二寸二分,三壮,肩并。”但是,这些方法在宋元明清江浙究竟运用情况到底如何?现尚不清楚,因此还有待从史籍中去发掘证据。

此外,使用中医的按摩推拿之法也可堕胎。这一点,宋人可能已知之。

南宋时按摩术颇为流行,而且也运用于妇产科治疗。据《夷坚志》,当时名医庞安常即用按摩术为难产孕妇助产,“令家人以汤温其腰腹间,安常以手上下推摩之,孕妇觉肠胃微痛,呻吟间生一男子,母子皆无恙”。这种助产按摩术,倘若施于怀孕早期的孕妇并用力较大,即可造成流产。

推拿堕胎的方法在清代江南民间使用很普遍。例如朱翊清《埋忧集》卷4“堕胎”说:嘉庆时湖州归安县农村的收生妇,“能堕胎,以此渔利”,每次为人堕胎,收费“番钱五枚”。其法为:“以沸汤渍草鞋”,取而用力按摩孕妇之腹,俾胎堕下。不过从这则记述所讲情况来看,这种方法具有相当的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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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食物避孕法

某些食物会对人的生育机能会发生一定影响。这一点,宋元明清人知之甚多,所以医书和其他文献中每每有“食疗”之法。不过,这些“食疗”方法,大都是“食补”法,着眼于改善男女的生育机能,以增加受孕机率。

至于在避孕方面,宋元明清人已知道忌食肉食和葱、蒜、韭菜等食品可抑制性欲(从而减少受孕机会)。但从我们所见的史料来看,对江浙人民的避孕有直接影响的食物,只有棉籽油一种。然而,正是这种避孕食物,对江浙人民的生育情况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棉籽油,即从棉花种籽(棉籽)榨出来的油。经现代科学检测,棉籽油中所含的棉酚,具有抑制男子生育功能的作用。棉酚在高温强碱条件下会分解消失,但用旧法榨油,不能彻底清除棉酚。因此长期食用旧法榨制的棉籽油,会造成不育。

我国现在还有一些农村的居民,因一直食用棉籽油而造成多年不育的。但是如果停止食用,过一段时间后,生育能力仍有可能恢复。因此之故,有人称棉籽油为“安全可靠”的“强力避孕药”。

棉籽油可食用,但迄今我们尚未发现有明代江浙有将棉籽油作为食用油的记载,故推测当时食用棉籽油尚未普遍。

古人控制人口的方法:堕胎、避孕与绝育

到了清代,棉籽油的食用在江浙已经很普遍,以至在不产棉花的湖州,棉籽油(被称为“青油”)也被地方志列为当地主要食用油之一,而且“市肆每以掺入菜油”出售。

为什么要将棉籽油掺入菜油出售?主要是因为棉籽油价格较菜油低廉,商家借掺假以牟利之故。因此,褚华《木棉谱》说:“木棉子……榨为油,……色紫而浑,以之注灯则不明,以之和蔬则味酵,但其值颇贱,市肆间私买之,以为菜油、豆油之兰亭赝本。”杨光辅《淞南乐府》也说:“棉花核榨油,用以照夜,若煮食不及菜、豆油,故价值亦贱。”郑光祖《醒世一斑录·杂录》卷6“棉花价”条则说:“棉籽为油,(价)不足计”。可见确实是一种最廉价的食用油。

因此,尽管清代江浙人民可能尚未明确认识到棉籽油的避孕作用,但是由于他们经常食用之,所以实际上可以说已经在不自觉地服用这种“强力避孕药”了。当然,由于棉籽油在清代江浙食用油结构中所占比重不高(更多食用的是菜油和豆油),人们一年内食用棉籽油的总量不会太高,而且如上所述,棉籽油常常是搀在菜油中食用,每次摄取数量有限,因此它抑制生育的效果,可能不像在那些长期主要食用棉籽油的地方得那么明显。不过,由于经常食用,肯定对男性生育能力会有一定的抑制。

由于棉籽油味道不佳,而且价格便宜,食用者自然主要是贫苦民众,这使得这些民众在无意中也采用了一种最廉价的节育手段。这一点十分重要,因为与比较富裕和受过教育的阶层相比,贫苦民众对于节育的愿望比较微弱,而可采用的手段也比较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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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节房事和延长哺乳

江浙医家对房事与生育之间关系的了解,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日渐深入。陈自明在《妇人大全良方》卷9“求嗣门”之“褚尚书求男论第二”中,归纳前人所论,提出了“交会禁忌”和“男子受胎时日法”,认为避开禁忌,遵循正确日子,就容易受孕得子。反之则否。

到了明清时代,江浙医家对房事与生育之间关系的一些方面,已有正确的认识。例如,《万病回春》卷4说:房事之后,倘若女方排小便,易使精液流出,从而减少受孕的机会,因此若要增加受孕的机会,就应当“交合毕,令女人稳睡不动,……顿饮时节,不可动身”。

又,张介宾在《景岳全书》卷39子嗣类人事部十机篇中,指出妇女怀孕早期,倘若丈夫不节制房事,就会导致“暗产”。《仁寿镜》“宜男集”解释“暗产”说:“大抵一月之胎即坠,人皆不知有胎。人但知纵欲,岂料其已受胎而坠也,此名暗产”。《金丹秘诀》则说得更为明白:“妇人觉有孕,男即不宜与接。若不忌,生半产。盖女与男接,欲动情胜,亦必有所输泄;而子宫又开,故多致半产。”

很明显,上述医书都告诫人们不应如何如何,否则会引起受孕困难或流产。但是倘若人们意在节育,他们自然也可以自觉地逆之而行。科学知识本来就是一把双刃的剑,既可顺其道而行之,以收正面之效,亦可反其道而行之,以求相反结果。关键在于使用者是抱着何目的来使用这些知识的。

有趣的是,江浙医家对于房事与生育关系的一个错误看法,对生育控制也起到了积极的影响。我们知道,妇女只有在每个月的排卵期内才会受孕。

妇女的排卵期是在什么日子呢?以往的医家认为在妇女月经刚净之日,这当然不正确。但是一直到明清时代,江浙的医学家们仍然坚持错误的旧说,认为妇女最佳受孕时间是在月经干净后三数日内。即使是著名医家如洪基,在其《摄生总要秘剖》“种子方”中,也认为“宜种子之时”是在“妇人行经过后凡六日”。

这个错误,使得许多虔心求子的夫妇,在医生的指导下去追求最佳受孕时间,结果反而错过了真正的最佳时间,从而难以受孕。这对于节制生育来说,不能不说是“因祸得福”。

此外,自宋以来江浙医家对人们的性生活提出了许多禁忌,也使得男女交合受到很大的限制,从而减少了妇女受孕的机会。

典型的例子如南宋周守忠的《养生类纂》卷下人事部“交合”条中关于男女交合的禁忌。这些禁忌无所不有,使得男女交合非常受限制。他还说:“凡月二、三日、五日、九日、二十日,此生日也,交会令人无疾病”。据此,一个月中仅有5日是适合交合的日子。如再除去各种禁忌所认为不宜的情况,那么夫妇间就几乎没有什么合适的日子进行性生活了。这些禁忌,大多无科学根据。

明代浙江钱塘医家高濂在其《遵生八笺》卷10《色欲当知所戒论》中引用了孙思邈关于行房避忌的论述之后,指出这些禁忌的“立教之意”,实际上是“戒人节欲,借时日以惧之耳”。房事减少,受孕机会自然也随之降低。

古人控制人口的方法:堕胎、避孕与绝育
《遵生八笺》局部

古人控制人口的方法:堕胎、避孕与绝育

掌握妇女生理特点而采用的另一种非药物避孕方法,是延长母亲为婴儿哺乳的时期。现代科学证明:这是一种有效、安全、低成本的节育良法。

1995年12月,世界卫生组织和其他国际科研组织的24位科学家和计划生育专家,对一项为期七年、调查范围涉及中国和世界六大洲许多国家数千名妇女的协作研究的结果,进行了分析,所得出的结论是:如果妇女在分娩后六个月内不来月经,并且完全或基本上用母乳喂养婴儿,那么喂奶母亲的避孕成功率在98%以上。这些科学家和计划生育专家把这种方法称为“哺乳闭经避孕法(LAM),认为这种方法不仅避孕率高,而且成本低,有助于使妇女保持适当的怀孕间隔,同时还能改善妇女的健康和提高婴儿的成活率,是一种很好的节育方法,值得大力推广。

这种方法在江浙的使用情况如何,因史料阙如,难以具知。不过,延长哺乳在江浙相当普遍,尽管人们运用此法往往是出于别的目的。

明初医书《普济方》卷360“婴孩”从健康育儿的角度出发指出:“所谓哺乳二周三岁,则益其体”,并批评“今人未周夺其乳,入月恣肥甘,岂不致疾?”而更多的则是从亲情的角度出发要求延长哺乳。

元末孔齐就已提出:“凡生子以自乳最好,所以母子有相爱之情。……或无乳而用乳母,必不得已而后可也。”他提倡自乳的出发点是母子感情,但此外更重要的一个因素却是儒家的孝道。

中国自古就有哺乳三年的礼俗,并把哺乳三年视为为父母服丧三年的礼俗依据,即如《礼记》“内则”所说:“食子者三年而出”。刘向《说苑》卷1则说:“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故制丧三年,所以报父母恩也”。在礼教盛行的时代(特别是明清),这应当是很普遍的,所以清代江南劝善书《几希录》“父母”条载陈成卿文引时谚说:“十月怀胎娘辛苦,三年哺乳母勤劳”。由此可知此法在宋元明清江浙运用亦颇广。

最后,要说明一点:尽管这些非药物节育方法在宋元明清江浙运用越来越普遍,对于这一地区人民的人口控制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是更重要和更直接的方法是药物节育。因此,我将在以后的文章里重点介绍药物节育方法及其运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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