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后期虽然和欧美列强签订了许多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但也不是说所有都是如此。比如大清国和大韩帝国(1897年朝鲜王朝改国号为大韩帝国)建交的1898年签订的《清韩通商条约》,就是一个完全平等的条约。而之前清朝和朝鲜王朝在1882年签订的《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更加是使清朝掌控了在朝鲜半岛的领事裁判权和协定关税权。
1884年《仁川华商租界章程》使得清政府得到了在仁川设立清朝租界的权力(如今韩国仁川唐人街前身就是清租界)而1871年清朝跟日本正式建交的《中日修好条规》也同样是一个平等的条约。所以清朝晚期和外国签订的条约并不是所有的都是不平等的条约。
本文由网上采集发布,不代表我们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zgls/qingchaolishi/20221007/19270.html
声明: 文中所以图片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可联系网站进行修改或删除。 历史网仅供爱好者学习交流,所有作品及文字版权于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用于商业及其他营利目的,责任自负!
本文链接: 清朝晚期签订的都是不平等条约吗?
欢迎关注:【历史网】http://www.iobob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