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历史网 > 中国历史 > 当代历史 >

1990年4月4日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公布

1990年4月4日 (农历三月初九),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公布。1990年2月17日,党和国家领导人会见出席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的委员1990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同日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基本法》共10章160条,另有序言和3个附件。

在“序言”中,《基本法》指出:根据《宪法》第31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基本法》在第1章“总则”中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全国人大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归香港行政区支配。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香港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以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旗和区徽。

《基本法》在第2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中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本文由网上采集发布,不代表我们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zgls/dangdailishi/20240304/61421.html

声明: 文中所以图片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可联系网站进行修改或删除。 历史网仅供爱好者学习交流,所有作品及文字版权于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用于商业及其他营利目的,责任自负!

本文链接: 1990年4月4日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公布

欢迎关注:【历史网】http://www.iobobo.com/




声明: 本站内容及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站长,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QQ联系:569079209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微信号暂不提供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