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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肃宗时期的经济状况

安史之乱后,两京陷没,中原遭受空前浩劫,由于财政分割,支出浩繁,朝廷赋税收入主要仰仗江南与四川地区,而这两个地区都以产盐著称,唐朝廷对于盐税和盐利自然极为重视。

乾元元年,唐肃宗任命第五琦为盐铁铸钱使,开始实行榷盐法,规定:凡产盐地,都设“监院”作为管理机构。盐户制盐要立户籍,称为亭户,国家免去其杂徭,让他们专门制盐,所产之盐全部由官府收购,严禁私自出售。官府则“斗加时价百钱而出之,为钱一百一十”,即在时价每斗十钱的基础上加价一百钱出售,售价一百一十钱。榷盐法推行后,朝廷每年的盐税收入达四十万缗。

榷盐法

榷盐法是唐中叶对盐就场专卖的制度。 唐代食盐专卖始于肃宗,乾元元年 (公元758年)唐肃宗任命第五琦为盐铁铸钱使。第五琦作榷盐法,规定凡产盐之地,均设盐官。盐户制盐立户籍,称亭户,国家免去亭户的徭役,所产的盐均由官府收购、运销,不准私买。

唐代中叶对盐就场专卖(官收官卖)的制度。乾元元年(公元758年)盐铁﹑铸钱使第五琦初变盐法,宝应元年(公元762年)时盐铁使刘晏继续推行。其主要内容:在产盐区设置盐官,向盐户统购盐,加价出售。后再将盐税加入卖与商人。听其运销。产盐区较远地区又设常平盐予以调济。刘晏诛后,这种制度逐渐废弛。

乾元元年(758年),第五琦初变盐法,“尽榷天下盐,斗加时价百钱而出之,为钱一百一十”(《新唐书·食货志四》)。宝应年间,刘晏为盐铁使,进一步改变盐法,在产盐区设置监院,督促盐户自行生产,将盐税加在盐价中售给商人,听凭商人运销,以增加财政收入。刘晏在出任盐铁使时,盐利收入才四十万缗,到大历末年,增至六百余万缗。韩愈《论变盐法事宜状》:“国家榷盐,粜与商人,商人纳榷,粜与百姓,则是天下百姓无贫贱富贵,皆已输钱于官矣”(《昌黎集》卷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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